唉,公司开具的机动车发票有误,怎么办?
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要如何操作呢? 不用着急,申税小微来帮你! 申税小微 机动车增值税 专用发票红冲 一、概 述 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VIN); • 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VIN)。 • 对于申请原因为“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的,红字信息表审核通过后,共享办公工位对应车辆合格证变为“红冲中”的锁定状态,避免下游企业继续开票,当红字发票销单后,车辆信息退回至上游企业; • 对于申请原因为“涉及销售折让”的,合格证的归属及使用状态不做改变。 二、操作流程 场景一 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 第一步:确认蓝字专票中车辆是否需要部分或全部退回; 第二步:申请红字信息表。对于需部分退回的,应由受票方认证抵扣后按照已抵扣选择“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针对需退回的部分车辆申请红字信息表或者按照全部退回处理方式处理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对于需全部退回的,根据蓝字发票使用情况确定申请方,按照“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申请红字信息表(税局系统将校验涉及车辆是否在受票方名下)。 第三步:销售方导入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红字专票中涉及的车辆将依据红字发票退回至销售方名下)。 场景二 涉及销售折让 第一步:由受票方按照购方已抵扣选择“涉及销售折让”原因申请红字信息表(不用填写VIN); 第二步:销售方导入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不涉及到车辆流转)。 三、注意事项 1 对于需全部退回的,应正确选择申请方↓↓↓ • 电子专票:已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申请,未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申请; • 非电子专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可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申请;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选择未抵扣申请; • 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选择已抵扣申请,按照“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申请红字信息表(税局系统将校验涉及车辆是否在受票方名下) 2 切勿由销售方发起部分红冲的红字信息表(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否则将导致受票方无法认证抵扣蓝字发票剩余进销税额。 问题 机动车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车辆退回已销售方名下,现在受票方无法对该蓝字发票下剩余的车辆进行勾选抵扣。 原因 当需要部分车辆退回至销售方名下,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销售方针对蓝票部分车辆申请了红字信息表并开具了红字专票,受票方无法继续认证抵扣原蓝字专票剩余进销增值税税额。 解决方法 1. 继续将原蓝字发票全部红冲,然后重新开具新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蓝字时,选择红冲理由为销售退回的,如果下游已经将部分车辆对外销售的,还需逐级红冲,将车辆信息回退至下游企业,否则红冲时,系统将提示车辆不属于购方,不能红冲。 2. 当月的可以作废部分红冲的红字发票,撤销红字通知单,下游企业先抵扣,然后再部分红冲。 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红冲 一、概 述 面向最终消费者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发生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时,可开具对应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退回至销售方名下,销售方可再次针对该车辆重新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填写蓝字发票代码、号码及开票日期; 第二步:如果带出原票信息,则直接开具即可;如果未带出原票信息,则联网校验比对原蓝字发票填写与蓝票一致(仅允许全额红冲)进行开具。三、注意事项 1 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原蓝字发票代码、号码及开票日期,否则将会因为查找不到对应蓝字发票,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2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3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常见 问题- 问题 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示未查询到对应蓝字发票无法开票。 解决方法 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提示未查询到对应蓝字发票无法开票,请确认输入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确认对应的蓝字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范或者状态是否正常。 了解更多商务中心品牌关注bliss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