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在浦东新区实施。
“浦东新区法规”有何权限,怎么制定?
上海承接全国人大授权通过决定
“这是上海承接全国人大授权,出台的一个相应法律性决定,这将成为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有力法治保障。”在今天上午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
这个决定有什么内涵?浦东新区法规有什么权限,如何来制定?
上海为何要作这个法律性决定?
全国人大授权后,上海人大为什么要作出这个法律性决定?
此前,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上海在浦东新区变通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这是新时代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创新。”丁伟表示,根据该决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为了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重要决策,通过地方权力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转变为普遍约束性的法律性决定,来承接全国人大的这个授权。
其次,这也是贯彻“依法立法”的要求。丁伟说,全国人大授权只是解决了上位法的依据,就如同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赋予上海省级人大立法权,上海行使这个地方立法权的直接依据是《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国人大授权后,上海现有制度还没有这个规定,所以,我们制定这个决定,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提供地方立法层面的依据。”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陆晓栋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对于担负起浦东新区法规这一新的重要立法任务,为浦东高水平改革发放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 ,决定对于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规范和明确,凝聚起市区两级人大政府及相关方面的整体合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共同推动打造浦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浦东新区法规”如何制定?
全国人大授权后,上海就拥有了两类立法,一类是依职权的省级人大立法,即一般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全上海;一类是根据全国人大授权,专门为浦东制定的法规,适用于浦东。
由此,也创设了一个新的名称——“浦东新区法规”,这是前所未有的。那么,浦东新区法规怎么制定?有哪些权限?这在此次决定中都有明确。
决定共五条,第一条重点规定了浦东新区法规的权限和适用范围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精神,浦东新区法规区别于上海市一般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其实施范围为浦东新区。
“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这是对浦东改革开放的更大力度的支持。”陆晓栋说。
决定第二条规定了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机制。即“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适应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工作规程和制度安排,会同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需求征集、重要制度论证等工作。”丁伟表示,这体现了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浦东重要作用的原则。而本条第二款则对浦东新区法规的报送备案提出了要求。
这些年,浦东有不少先试先行的鲜活案例,这些好经验好做法能否转化为浦东新区法规?决定第三条规定了浦东管理措施的转化机制。这也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决定》明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
为了保障转化机制的畅通有效,《决定》要求浦东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执行评估机制,提出转化为法规的建议;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固化为法规。
第四条强调了“合力”。《决定》明确,对市和浦东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统筹衔接,共同做好法治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旨在充分调动市和区两个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
决定名称背后有什么涵义?
关于这个决定的名称——《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 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也颇值得关注。
丁伟说,决定的名称由两句话组成,前面一句“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彰显了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决策的立法目的,提升了上海作出该决定的政治站位。
“有了前面这句话,就适当拓宽了上海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适用范围。”丁伟说,《决定》内容里除了浦东新区法规,还涉及浦东先行制定管理措施等法治保障,这样的话,题目就做得大一点。而这个名称也与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相衔接,表述一致,明确了法律性决定的特定立法目的。
过去,上海市人大曾作过两个授权决定,即2007年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2019年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今天这个决定通过后,前面两个决定继续有效。因此,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先行制定管理措施、依法决定暂时调整适用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等,共同构成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需要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下一步,我们还将制定立法工作规程等文件,对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程序等事项作更为具体的规定。”丁伟说,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主体包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本决定对常委会层面做好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作了原则规定,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运行,在形成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拟适时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规,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作出具体规范。
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田春华说,决定为浦东推进更高水平改革开放注入了更为强劲的法治动力,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浦东新区人大将在市人大和区委的指导和领导下,不断梳理法治需求的保障清单,不断完善法治保障体系,更好地推动浦东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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